【对于许多拿到美国绿卡的中国公民而言,拿到美国绿卡后因为种种原因,仍然需要在中美两国或者世界上其他国家之间常年往返。本文着重讨论了这类绿卡人士在申请加入美国国籍时可能面对的问题】
许多拿到美国绿卡,也就是拥有了美国永久居留权的人士,由于工作或者家庭等原因,往往仍然需要经常一次性在美国境外逗留很长的一段时间。对于这类人群,我们网站中提供了关于如何防止失去绿卡资格(https://klaskolaw.com/articles.php?action=view&id=51)以及如何获得归化入籍资格(https://klaskolaw.com/articles.php?action=view&id=231)这两方面的信息。
对于这些时常待在美国境外的绿卡人士,在他们申请归化入籍的时候常常会面对如何计算他们在美国境内居住年限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绿卡人士入籍需要分别满足三大与居留这一概念相关的要求。这三大要求是:(1)从未放弃过永久居留权;(2)满足“实际居留”要求,也就是在过去的5年(或者3年)中居住在美国境外的时间不超过所要求时长的一半;以及(3)在过去的5年(或者3年)间“持续居留”在美国境内,不得一次性在海外逗留超过1年以上。而其中,“持续居留”的要求是最难以掌握的。
一位归化入籍的申请者需要在递交申请日满足以上三大要求,而在递交申请之后,入籍宣誓之前还要继续满足其中的两大要求。具体而言:
- 保持永久居留权(也就是从未放弃或者被剥夺永久居留权):从取得绿卡第一天一直到入籍宣誓日前都要一直满足。
- “实际居留”:在递交申请日之前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5年)在美国境外逗留时间不超过总规定时长的一半。此处有两点需要注明:1)离境日和回国日当天并不算入“美国境外逗留”的时间。这一规定对经常做短期国际旅行的人士或许有所帮助; 2)“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日之后就不需要再满足“实际居留”的要求。这一规定对于在规化入籍申请审核过程中需要逗留在美国境外的人士有所帮助(当然申请人仍然需要在整个归化入籍申请过程中满足以下所说的“持续居留”的要求)。
- “持续居留”:从递交申请日之前的5年前一直到入籍宣誓日之前不得一次性在海外逗留超过1年以上。
我们下面就用一个例子来解释上面的3大要求。一位2005年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申请人于2011年1月1日被派往海外工作,并申请了回美证。一直到2012年12月31日前,他都在海外逗留未回美国。2013年1月1日,他回到美国境内。其后的2013,2014,以及2015三年间,他每年都有一次时长3个月的境外旅行。假如他现在为了照顾一位生病的亲人考虑2016年1月1日到2016年7月底这奖金7个月的时间都待在美国境外,那么他什么时候能获得归化入籍的资格?
就第一个要求而言,这位申请人在2005年取得永久居留权以来一直合法保持了他的永久居留权。由于他申请了回美证,因此他2011和2012年将近两年在美国境外不影响他的永久居留资格。然而,如果这位客户在现在,也就是2015年4月申请入籍,那么他2005至2010年这5年都在美国境内这一事实并不会对他的申请有所帮助。如果申请入籍日时2015年4月,那么需要看的是2010年4月到2015年4月这5年当中这位申请人的具体居留情况。对于这位客户而言,虽然他满足了在2015年4月之前的5年内在美国境外逗留时长不超过总时长一半这一“实际居留”要求,但由于他2011和2012年有近两年不在美国境内,因此他不满足“持续居留”的要求。
要满足不得一次性在海外逗留超过1年以上的“持续居留”要求,这位申请人最早在2018年1月1日才能申请入籍。到那时,申请人于申请日之前5年内(也就是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一次性在海外的逗留时间就不到一年(因为他在2012年12月31日入境,所以他一次性在海外逗留时间为364天,比规定少1天)。在相关法规以及美国移民局网站上,也说明了如果一次性逗留海外时间超过1年从而导致不能满足“持续居留”这一要求,那么申请人需要等到此次超时逗留结束入境的4年零1天后才能申请入籍。在等待了4年零1天后,上次的境外停留当中仅有364天会计入到时申请前5年的考量范畴内。
当然,“4年零1天”规则只和“持续居留”这一要求有关。我们同时还要确认这位客户在2018年1月1日前的5年内符合“实际居留”的要求。现在既然这位申请者打算出境照顾生病的亲人,我们就要计算他能在海外逗留多长时间。如果这位申请人打算在2016年离境7个月,那么在2018年1月1日递交规划入籍申请时,其之前5年内在美国境外逗留的时间就小于总时长的一半(2012年364天,2013-2015年每年30天,2016年210天,也就一共是664天,小于其允许逗留境外的最长总时间912天)。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持续居留”这一要求而言,一次性在美国境外逗留6-12个月虽然并不会自动导致“持续居留”这一条件无法满足,但却依然会导致一个“可以被推翻的”不满足持续居留的“假设”。“可以被推翻的假设”(rebuttable presumption)意味着如果申请人不采取行动推翻假设,那么这个假设就成立了,但申请人可以提出各种证据证明其仍然满足“持续居留”的条件,从而推翻这个假设。可能提供的证据包括在回美后继续在美国工作,在美国境内拥有房产,继续缴纳美国个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和美国保持持续联系的证据。
总之,申请人需要在递交规划入籍申请的前5年内一直满足“持续居留”的要求。关于这方面的法律规定虽然纷繁复杂,但也有很大的灵活性,从而能够满足绿卡持有人各式各样的旅行目的和需要。如果您在归化入籍上遇到复杂的问题需要帮助,请随时和我们Klasko Immigration Law Partners的律师联系(https://klaskolaw.com/talk-with-lawyer.php)。